输送带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37号),推动钢铁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新建、搬迁钢铁企业: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同步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措施,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支持鼓励钢铁冶炼产能向环境容量大、资源保障条件好的地区转移。
现有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全区钢铁联合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铸造企业、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参照执行。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一)2019年底前,列入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钢铁企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12月底前报送盟市生态环境、工业与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盟市有关部门汇总后及时报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等主管部门。
(二)到2020年底前,钢铁联合企业50%焦化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力争80%以上钢铁联合企业完成物料储存工序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区力争完成200万吨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三)2023年底前,钢铁联合企业完成物料储存工序无组织排放改造;力争50%以上钢铁联合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口超低排放改造;清洁运输改造稳步推进。全区力争完成400万吨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四)2025年底前,全区钢铁联合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60万吨铸造产能、300万吨非联合企业炼铁产能参照钢铁联合企业要求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送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1。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每月至少95%以上时段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表2),有效提升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1.物料储存。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密闭料仓或封闭料棚等方式储存。其他干渣堆存应采用喷淋(雾)等抑尘措施。
2.物料输送。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粉煤灰等粉状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方式密闭输送。铁精矿、煤、焦炭、烧结矿、球团矿、石灰石、白云石、铁合金、高炉渣、钢渣、脱硫石膏等块状或粘湿物料,应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物料输送落料点等应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料场出口应设置车轮和车身清洗设施。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3.生产工艺过程。烧结、球团、炼铁、焦化等工序的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烧结机、烧结矿环冷机、球团焙烧设备,高炉炉顶上料、矿槽、高炉出铁场,混铁炉、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电炉、精炼炉,石灰窑、白云石窑等产尘点应全面加强集气能力建设,确保无可见烟粉尘外逸。高炉出铁场平台应封闭或半封闭,铁沟、渣沟应加盖封闭;炼钢车间应封闭,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焦炉机侧炉口应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炉炉顶料罐均压放散废气应采取回收或净化措施。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轧钢涂层机组应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焦炉应采用干熄焦工艺。炼焦煤气净化系统冷鼓各类贮槽(罐)及其他区域焦油、苯等贮槽(罐)的有机废气应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三)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进出钢铁企业的铁精矿、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2021年底前可采用国五排放标准的汽车)。
(四)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钢铁企业应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并与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按照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烧结机机头、烧结机机尾、球团焙烧、焦炉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高炉矿槽、高炉出铁场、铁水预处理、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石灰窑、白云石窑、燃用发生炉煤气的轧钢热处理炉、自备电站排气筒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上述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的全部过程主要参数。料场出入口、焦炉炉体、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和炉顶区域、炼钢车间顶部等易产尘点,应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在厂区内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等管控情况。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自动监控、DCS监控等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以上,视频监控数据至少要保存三个月以上。
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落实环评绿色通道。钢铁企业仅开展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设施实施改造的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纳入备案管理,促进改造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快、规模大的地区和项目。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合乎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优先支持钢铁企业盈余的碳排放配额用于市场交易。
(三)实施差异化环境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及污染管控期间,各地要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含有组织、无组织和运送过程)加大错峰生产停限产力度,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原则上不限产或少限产。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建议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586号),研究制定钢铁行业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落实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帮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开展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调度管理,有钢铁产能的盟市要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建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确定分年度改造重点项目清单,推进企业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建立定期报送制度。每月5日之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上报改造进度;每年7月5日、1月5日之前,各盟市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半年和年度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形成文字材料,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制定企业行动计划,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要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加大资产金额的投入,严把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养和训练,健全内部考核管理机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要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大型钢铁公司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运行一个月后,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及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积极地推进钢铁企业节能减排先进的技术集成应用。
(三)加强调度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严格钢铁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对不达标、未按证排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环保设施等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后稳定运行的钢铁企业,要减少日常监督执法频次。
(四)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开展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进展较快的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各地和钢铁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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